摘要:本文主要基于廣州現(xiàn)行城市更新政策下,舊廠用地若要實施“工改商”全面更新,從權屬人作為項目開發(fā)者的角度出發(fā),對交由政府收儲后通過公開市場獲取項目和權屬人通過補繳土地出讓金后獲得項目這兩種主流模式孰優(yōu)孰劣進行對比研究,并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舊廠;工改商;全面更新
DOI:10.12359/20233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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